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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的概率有多大
 国外对中国企业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
 我国对外反倾销情况如何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认识方面存在哪几大误区
 反倾销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面对反倾销调查,企业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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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认识方面存在哪几大误区

    虽然国外对中国企业进行了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但是中国企业在应诉方面,尤其是在认识方面存在很多误区,最后往往失败,被外国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甚至退出国外市场。比如中国的大蒜,我国企业本来在美国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但由于被反倾销指控,而中国企业不应诉,最后被裁定为倾销,被迫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基本退出美国大蒜市场。如果企业能对倾销与反倾销认识清楚,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相信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
企业一般有以下六大误区:
(一)低价销售就是倾销
    一些企业往往认为“低于成本”或“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销售就是倾销,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倾销的本质是价格歧视,即是否低于正常价值,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海外销售价格低于本国销售价格或者低于出口到别的国家的价格,则可能存在价格歧视,将被指控存在倾销行为。不过,对价格是否存在低于正常价值的认定,往往决定着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因此最为关键。但价格的最后确定非常复杂,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调查。
    另外,尽管 WTO 规则规定,认定倾销除了要确定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还必须满足此种低价销售行为对该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威胁的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倾销,但事实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一旦出现低价销售问题就进行反倾销立案,通过反倾销指控保护本国同类企业。

(二)反倾销一定是不公平的
   
虽然世界范围内反倾销调查此起彼伏,愈演愈烈,但根据 WTO 规则,反倾销是一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手段。比如发达国家技术先进,工业发达,产品物美价廉,往往被大量输送到落后国家进行倾销。如此一来,落后国家相关产业无法建立,企业大量倒闭,工人失业,危害十分巨大。受害国就可采取采取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对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进行限制与惩罚,从而保护本国企业。事实上,目前反倾销逐渐成为很多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我国虽然是世界上反倾销受害最大的国家,但在国内我们也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贸易。
    倾销是不公平的,反倾销不一定就是不公平的。只有滥用反倾销措施,动不动对出口国的低价销售采取反倾销指控的,才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才是不公平的。

(三)一旦被反倾销调查,企业就失去了海外市场
    企业被进口国反倾销指控,其实大多数时候不是该国政府主动申请的,而是该国企业申请的。企业一旦被反倾销指控,并不会马上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比如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认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有一个过程的。企业如果认为进口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不公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比如进行抗辩,要求对实施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也可通过政府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即便最后无法避免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往往可以争取获得比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减少损失。
    倾销的认定首先必须确定销售价格确实低于正常价值以及倾销的幅度,企业完全有时间与能力对该问题予以详细的答复;其次,还必须判定对进口国同类企业确实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威胁等,只有如此方能确定倾销成立,并采取诸如反倾销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
    不过,即便被认定为倾销,企业也不一定就失去了市场,企业可以采取与该国政府进行价格承诺(比如承诺提高价格等),从而保持市场;即便被征收一段时间的反倾销税,也可以卷土重来。
    但是一旦被反倾销指控,企业熟视无睹,毫不在乎,那不光自己丢失了市场,连本国其它同类企业也连带遭受惩罚,因为反倾销诉讼往往是在一个集团与另一个集团之间进行的,因此涉案企业往往就不只是一两家企业,而是几家,几十家,甚至整个行业。比如在 1992 年,欧盟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我国企业消极不应诉,结果我国企业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中国企业花费几年时间经营的彩电市场被一举摧毁,十分惨痛。
    因此,企业应加快适应 WTO 的游戏规则,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和平和的心理看待反倾销问题。

(四)国外反倾销的盛行是因为中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之所以在国外频频遭遇反倾销指控,是因为中国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一般来说,反倾销调查机关在确定出口国是否价格歧视时,通常将出口商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同出口商国内销售价格或者第三国销售价格比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书,在 2013 年之前, WTO 成员国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选用第三国价格。如此看来,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进口商是否存在价格歧视时,即在衡量出口商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时才起作用。也就是说,国外先进行反倾销立案,后才审查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与倾销;在考虑价格问题时才考虑出口商所在国家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因此,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是反倾销中的一个问题而已,企业在国外频频遭到反倾销与此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应该从自身出发进行事先预防,一旦被指控应积极采取司法措施应诉,寄希望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作用不大。

(五)企业采取规避措施,就可以避免反倾销税
    企业在被采取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后,往往采取规避措施进行避免或者降低反倾销税。事实上,欧盟和美国在反规避方面极为擅长。欧盟早就发现中国在规避方面的常用手法,比如改变原产地,通过第三国出口等。因此企业采取此种方法并不明智。

(六)反倾销就是海外诉讼,不必积极应诉
    许多企业认为应对反倾销其实就是与国外企业或者该国政府进行诉讼较量。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反倾销不管是政府主动进行的还是进口国企业申请的,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反倾销调查,即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事实。反倾销调查与裁定程序同诉讼和仲裁区别很大。在诉讼和仲裁中,如果被告不是自己,那就根本不用关心了;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即便没有对自己进行调查,自己也不关心,最后一旦被裁定存在倾销事实,不管企业是否应诉,是否陈述观点,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即由点及面,看似对一个企业其实是对同该企业一样存在倾销事实的所有企业都连带反倾销。侥幸是无法逃脱惩罚的。应诉的企业往往可能根据调查结果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裁定,最终被采取不同的反倾销税;而不应诉的企业则将获得惩罚性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往往采取消极和回避的态度,或基于企业无法承担诉讼成本,或根本不懂国外反倾销程序,或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事,与企业无关,总之不愿意积极配合,使得国外反倾销调查“顺利”完成,结果被惩罚,而且还助长了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比如 1994 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当时没有一家企业应诉,结果我国企业被裁定了高达 376% 的反倾销税。
    另外,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只就是否存在反倾销事实认定,如果存在就惩罚,根本不管企业是有意还是无意,所以企业举出所谓的“是你们国家进口商要求低价,不是我们有意的”的理由根本毫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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