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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同,反倾销程序也不大一样。不过,反倾销程序一般如下: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
一般来说,反倾销调查一般由进口国产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进口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发起。如果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其必须代表整个同类产品行业至少一半利益,否则调查机关不得依企业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
(二)进口国调查机关立案并公告
调查机关应及时通知涉案企业,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应诉登记。一般来说,反倾销调查应该在 12 个月结束,最长不得超多 18 个月。
(三)问卷调查
反倾销调查机关将发给出口国生产商、进口国进口商、生产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调查问卷,一般限定其在 30 天内(欧盟一般为 37 天,美国一般为 30 天)完成填写并提交。
(四)实地核查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到出口国当地进行实地考察,核查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在本国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确定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与确定性。
(五)召开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将主动或者根据企业的申请召开听证会,给各方提供申诉的机会。
(六)初步裁决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是否属于倾销以及是否对产业造成损害进行肯定或者否定的初步裁决(美国一般是在 160 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虽然不至于导致调查机关采取最终的反倾销措施,但如果该裁决初步认定存在倾销,调查机关就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与调查机关达成了提高价格的价格承诺协议并切实履行,反倾销调查将终止。
(七)最终裁定
在初步裁定为倾销后,反倾销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调查并最终裁定是否为倾销。如果不是,则调查终止;如果是,调查机关将启动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一般为 5 年。
在欧盟,全部调查至裁定一般持续 15 个月;而在美国则少于一年。
(八)行政复审以及日落复审
在反倾销税开始征收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是征收反倾销税满一年开始),调查机关可以应涉案企业申请或者主动对是否有必要再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已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
另外,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是五年。在五年期届满前 30 天,企业可以申请进行日落复审,即申请对是否继续或者终止征收反倾销税进行行政复审。如果在复审中,调查机关认为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倾销不会继续进行以及对本国相关产业不会再造成损害,则可以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执行;如果认为还存在倾销可能,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甚至提高反倾销税率。
(九)司法审议
涉案企业如果不服复审裁定,可以上诉到当地法院要求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请求本国政府将本纠纷提交到 WTO 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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