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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企业 500 强排名前列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 . 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 GE 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正因为如此,通用电气公司设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800 余名,总部保持 80 名至 100 名。
目前,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 20 万人。美国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设立法律部门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 7‰ 以上。
一份来自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报告》中指出:在国外的 IT 行业,平均每 10 亿美元的收入需要 4.7 个法律顾问,因而在 IBM ,有 150 多名律师为企业服务。而在联想, 130 亿元的营业额应该拥有至少 60 名左右的律师团队,而联想当前的状况却只有 10 名左右。
其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欧洲大公司实行也是“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美国大公司在法律管理体制上,强化法律工作的纵向管理体制,已经成为规模越来越大的跨国公司的趋向性选择。美国的总法律顾问的级别相当于副总经理。在实践中,当地区企业总裁不听法律顾问的意见而违法经营时,总法律顾问会出面干预,一般结果是总裁离开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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