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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经济领域中的仲裁是两种截然不容的争端解决方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先进行劳动仲裁,此后才能提请诉讼。
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一)劳动仲裁有受案范围限制,如果不属于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不会受理。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只受理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争议,而劳务关系方面的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员工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二)劳动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所谓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不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时效不再是原来的六十日,而且根据新规定,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相关情况。
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不会支持其请求。
(三)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四)当事人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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