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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目前全国所发生的应收帐款问题,可知债之所以难讨,既有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中不注意防范风险以及在讨债过程中采取的方式不正确或者不妥当的原因,也有地方行政管理机关的干涉和司法机关的执行难的原因,当然还有一般性市场风险或其他不避免的意外风险的因为,而其中以前者为主要。
(一)债权人自身的原因
1. 交易中法律风险意识不强, 轻信对方、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商业活动中,轻信对方,尤其是在同熟人、关系单位和关联企业时,不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也不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等担保,甚至不签订合同就轻易的达成交易,结果一旦出事,债权人极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出现因没有书面合同而对方不承认债务之情况;
2. 合同签订出现失误或重大法律漏洞
比如对方签字人员并未经过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导致合同效力问题、无明确的付款期限(尤其是在工程安装等领域,如果无明确的验收期限,往往导致付款期限的延迟),合同条文欠缺主要事项(比如欠缺验收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或者表述模糊被对方曲解(比如笼统地表述“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但合同却又没有所谓的其他条款),争议解决地点选在对方而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等等;
3. 对法律的不熟悉,错过时效或者诉讼与仲裁不当
一旦对方出现拖欠账款,企业往往首先通过其他非诉讼或仲裁途予以解决,很容易忽视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从而错过司法机关的救济与保护或者在诉讼与仲裁中不专业与精通,导致出现失误,难以弥补。比如,过于相信对方或轻信对方还款承诺,而不采取其他措施以中断或者延续时效,就在那里一直等对方履行,结果对方又不履行,导致债权人想诉讼,被告知两年诉讼时效已过,无法得到司法成功救济。事实上,很多债务人表面上口头答应,却又不愿意出具同意支付的书面文件,就是为了通过采取拖延时间达到让对方错过时效的目的;或者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顺利转移财产等;
4. 不相信法律,寄托于自己的或者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债权人不相信法律,总是通过找对方或者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游说以便获取同情与支持,从而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而这所谓的上级主管部门往往只是软性的,只能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但不能强制对方履行。
5. 不自信,耐力不够,甘愿帐款收不回
债权人在进行过一段时间的讨债之后,担心一旦冲突没有必胜的把握或碍于面子或不愿意多事等原因轻易的断定帐款无法挽回,不再追讨,使得债务流失,日后想再追讨,已十分困难;
6. 发现对方拖欠帐款情况后,不汲取教训予以防范
债权人在发生对方有这种拖欠债款的迹象或者行为事实后,仍存在侥幸心理,仍进行正常的交易,导致对方越发拖欠,债务越来越多,最后无法全部收回。
(二)债务人的原因: 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或者有能力却通过种种手段进行逃债以达到少付或者不支付债务之目的。
1. 债务人确实无偿债能力;
2. 债务人有偿债能力却通过种种方式逃债:
( 1 )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债:通过分立将有效资产划到新公司里面去,却让基本无用的原公司承担债务;
( 2 )利用不规范的改制逃债: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认定方面做手脚,将有效资产划到新公司,却将债务仍给原公司;
( 3 )通过并购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或者其他或将有效资产并入新公司,却让原公司承担债务以逃债;
( 4 )通过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将原公司资产转给另一家公司或者个人,而受让方只需支付部分的低廉的价格,却不用管债务,或者在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导致低价出售,使得债权人无法实际的受偿;
( 5 )将有效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假意捐赠给有关联的单位或者企业,使得原公司只留空架子;
( 6 )假意破产:针对债权人的讨债借口自己正处于要破产的状态,然而却一直不见破产动静,拖延时间;或者在破产过程,却利用破产程序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进行转移资产;
( 7 )设置法律陷阱,滥用诉权,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达到目的
债务人先行让关联企业或者其他有利于自己的债权人或者捏造一个债权人等对自己进行诉讼或仲裁,然后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此后一直拖延诉讼,从而达到转移资产或者迫使债权人无法再次查封财产等目的;或者在债权人胜诉后假意和解等,拖延时间,让债权人错过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 8 )关联企业或者几个具有密切关系的公司之间在经营中进行虚假交易,转移资产,债权人无法掌握资产内转移的证据;
( 9 )债务人假借其他的优先债权进行抗辩逃债:比如通过签定虚假的协议,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比如抵押权人来对抗普通的债权人;
( 10 )假意失踪,故意在外躲避不回来,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从而难以受偿或者进行所谓的赠与等转移资产;
( 11 )其他手段逃债:比如通过所谓的被盗被抢等转移财产
(三)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原因
( 1 )仲裁机构裁决不公;
( 2 )法院通过不立案、不进行诉讼保全、拖延诉讼、不认定证据、虚增诉讼第三人等导致财产被转移或者债权人无法充分受偿或者诉讼失败;
( 3 )胜诉后,法院不予以执行或者执行拖延和执行不力,导致财产被转移,无法成功执行。
(四)地方保护的原因
由于债务人企业为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或者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者通过与地方行政机关勾结,地方行政机关出面干涉,地方司法机关不予配合,往往帮助债务人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脱执行,甚至受托法院采用强制手段要求债权人同意以其他物抵债,或者采用欺骗手段,故意说被执行人已无执行能力,无法找到等,从而推脱执行或者违法裁定中止、终结执行,从而使债权人诉讼困难,执行困难;
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改制过程,由于有政府机关人员组成,导致企业在破产和改制中出现许多不合法操作,使得债权人无法受偿;
另外,具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护自己的债权从而拒绝债权人或法院等执行机构查询债务人的存款情况或不同意划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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