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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亲自讨债
1.成立清欠办,通过电话、邮件催讨,亲自上门或在其他可能遇见的场合讨债
风险:既然对方已决定拖欠,就自然会找种种借口搪塞,如果一直无进展,除了对方的确无能力偿还外就说明对方诚意不够,最好兼之其他方式进行,否则越拖越久,对自己不利。尤其对一些关联企业、地方行政机关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关系较近的债务人来说,由于债权人不敢追讨或不想强硬,往往容易被对方的口头承诺蒙蔽,失去收回帐款的最佳时机和方式,往往最后收不回来。另外,企业虽然成立了清欠办,但由于只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往往无法独立对外,而且也不专业与精通,在进行查询债务人的资金状况和进行独立法律调查方面无能为力。
2.通过暴力,恐吓,雇佣黑势力,绑架,非法拘禁,张贴大字报等讨债
风险:由于债务人情况不同,所产生的结果往往不同。对于经济势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来说,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迫使对方支付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若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则极为不明智;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采取如此手段往往容易陷入法律困境中,钱不但收不回来,公司经营也容易因此受影响,经营者更加容易陷入指使犯罪的法律困境。
3.通过中断合作关系手段或者经济抗衡手段逼迫对方
风险:经济抗衡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的好,可以逼迫对方履行债务;如果运用不好,容易是自己陷入困境。大企业可以适当采取。
4.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手段
风险:企业工作人员对法律往往不十分了解,往往错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或者不申请诉讼保全从而被对方转移了财产或者不申请强制执行错过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不精通其中细节从而发生执行难和无法执行的困难。
案例 1 : 1999年,王先生借给朋友1万元,借条上注明2000年12月31日前还钱。到了还款时间,王上门讨债,却得知朋友出外做生意了,联系不上。2005年,王得悉朋友从外地回来,便找他要钱,但遭到对方拒绝。王 先生决定打官司起诉朋友,但由于错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又拿不出能够证明他一直在追讨债务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过期,结果还款请求没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 2 : 2006年6月8日,王某为向沈某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李某,强行将沈某带至附近某度假村一房间内扣押。期间,王某、张某、李某3人用拖鞋殴打沈某头、背部,胁迫其打电话给亲友拿钱来还债,直至当日晚6点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该度假村将3名被告人抓获,且成功解救被害人。后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张某、李某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9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委托讨债公司等第三者讨债
1.寄托于自己的或者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等
风险:债权人为了游说上级主管部门往往不大容易,况且这些上级部门只能软性的劝说债务人履行债务,却不能强制对方履行;而且如果不采取其他途径防止时效过期,往往导致最后丧失胜诉权。在这段时间,对方很可能转移资产。
2.委托讨债公司
风险:讨债公司往往打着只要给钱就能讨回债的口号吸引债权人,比如“ 年关到了,是不是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给我钱,我跟你去找他,只要谈一谈,他就得乖乖地把钱给你。 ”等等。事实上,这里的风险很大,尤其是委托不熟悉的第三方,即便款项被追回也可能不给委托人。讨债公司目前很少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往往在“地下活动”人,组成人员比较复杂。他们为讨回钱,不择手段,而且往往采取比较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讨债,有的类似于黑社会,极为容易涉嫌违法犯罪。
对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采取这种方式非常的不明智,因为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和请地方政府予以协调的方式进行解决,反而采取如此非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分;而对于一般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采取这种方式,危害也很大, 讨债公司如果收回来了帐款有可能卷走,即便交付也也往往会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各种名目额外索要钱财。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
案例:为向魏某催讨 10 万元装饰欠款,赵某从报纸上找到一家讨债公司的陈某,委托其讨债。同时,赵某给魏某发了短信,要求他将欠款支付给陈某。此后,赵某带着陈某等十余人找到魏某,要求立即付款。陈某当场出示一份讨债委托书,随后,赵某离去。魏某被逼无奈,只得将全部欠款付给了陈,陈某出具收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谁知第二天,这家讨债公司讨到债务后卷款而逃。赵某慌慌张张地找到魏某,称没收到钱。他后悔地说,真不该找讨债公司收账,并向魏某认错道歉。随后,他向派出所报案。 10 万债务分文未得的赵某以自己最终未讨到钱为由,将欠款的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再次支付欠款。虽赵某满腹辛酸与委屈,但魏某的严辞辩驳与确凿的付款凭证让他难以作答。法院一审判定赵某败诉,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3.委托律师
风险:委托律师讨债,最好进行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以激发律师主动性和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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